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中国行政区划划分如下:
(一)中国行政区划分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;
(二)省、自治区行政区划划分为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;
(三)县、自治县行政区划划分为乡、民族乡、镇;
(四)直辖市和较大的市行政区划划分为区、县;
(五)自治州分为县、自治县、市。
自治区、自治州、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。并规定“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”:1997年7月1日,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,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;1999年12月20日,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,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。目前中国行政区划中有34个省级行政区,即4个直辖市、23个省、5个自治区、2个特别行政区。截至2009年12月31日,全中国国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共有:23个省,5个自治区,4个直辖市,2个特别行政区;50个地区(州、盟);655个市,其中:直辖市4个;地级市283个;县级市369个;1635个县(自治县、旗、自治旗、特区和林区);856个市辖区。总计共省级34个,地级333个,县级2860个。
其中,中国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天津市和重庆市;中国23个省分别是:河北省、山西省、辽宁省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安徽省、福建省、江西省、山东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广东省、海南省、四川省、贵州省、云南省、陕西省、甘肃省、青海省和台湾省;中国5个自治区分别是:广西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、宁夏自治区、新疆自治区、内蒙古自治区;
中国2个特别行政区分别是香港、澳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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